第一章分析欧洲人权保护体系监督机构实践中的紧急状态制度。在重构了艺术所管辖的减损制度的理论基础之后。 15《欧洲人权公约》,作者探讨了该条款的实质范围。从欧洲人权法院(ECtHR)和欧洲人权委员会(ECHR),从Lawless v.一案开始。
爱尔兰,斯特拉斯堡机构对贬损政府采取了相当尊重的态度。从这个角度来看,在评估是否存在“威胁国家生命的公共危险”以及随后的紧急措施是否充分时,国家通常被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没有经过严格审查,这引发了人们对传统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的诸多质疑。因此,作者认为,特别是在持续的紧急局势中,最好减少有关使用减损条款的酌处余地原则,而该条款的援引应仅限于绝对特殊的情况。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反复出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减损措施是否符合减损国的其他国际义务、是否适用不歧视原则、 减损通知 韩国号码数据 有效性的正式要求以及哪些权利不能被中止。
接下来的分析重点是审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UNHRC)实践中的紧急状态。调查从导致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纳入类似于第 4 条的克减条款的准备工作开始。 15 欧洲人权公约,旨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保护人权并遏制政府可能犯下的侵权行为。在通过各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和收到的个人来文概述委员会行使的控制职能时,作者强调了基民盟的实践与欧洲人权保护体系两个监督机构的法理之间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
在这方面,将委员会对克减制度的混乱处理方式与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在这一领域发展的酌处余地理论进行比较,尤其令人感兴趣。比较工具在描述艺术中包含的不可剥夺权利的目录时也发挥着核心作用。 15 欧洲人权公约和艺术。 4(2)条规定,以及在审查欧洲争议解决委员会和委员会对一些国家对豁免条款所作保留的立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