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网上研讨会:欧洲的法治与司法独立

Posted: Sat Mar 22, 2025 5:32 am
by roseline371274
正如斯帕诺院长在其文章中指出的那样,法治是《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ECHR)的指导思想。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尝试进一步延伸这一论点,指出《欧洲人权公约》也参与了宪政主义在历史上发挥的作用,即限制和塑造政治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欧洲人权法院在这一方面取得了成功,并且正因为如此,它的活动成为了民族抵抗的目标,尤其是在民粹主义时期。

要阐明这一点,首先必须明确法治与宪政的关系。正如加拿大最高 哈萨克斯坦号码数据 法院在其著名的“魁北克脱离联邦案”中(第 70 段)所言,宪政与法治有相似之处,但并不完全相同,因为宪政将法治的主张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将这些主张与必须遵守更高的法律联系起来。从这个方面来看,我们可以说《欧洲人权公约》为国内宪政增添了价值。

例如,在一些国家,《欧洲人权公约》被视为一部影子宪法(奥地利),并被国内宪法法院用来丰富审查国内法的国家标准。在其他没有适当的立法司法审查的国家(例如荷兰),国家法院受益于宪法开放性,并利用包括《欧洲人权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来纠正这种情况。比较研究表明,在其他国家《欧洲人权公约》至少已取得超立法地位。

《欧洲人权公约》的超立法地位在国家层面引起了反应,这不可避免地是这一国际文书多年来取得成功的代价,也是其侵入国内边界的代价。正如意大利宪法法院前院长加洛法官在2012年5月24日布鲁塞尔会议准备的文本中所写,近来,意大利宪法法院与斯特拉斯堡法院之间的意见交流越来越频繁。

原则上,《欧洲人权公约》为欧洲基本权利的保护赋予了附加价值。然而,正如加洛法官所指出的:“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转化为国家法律秩序的工作并不容易。”鉴于《欧洲人权公约》的立场不明确(超立法但又亚宪法),人们可能会认为意大利的案例很特殊,但即使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情况也非常相似。即使在缺乏完整宪法文本的法律秩序中,如英国,法官也限制了《欧洲人权公约》的开放性,霍恩卡斯尔等案件证实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