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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第一个孩子确定的姓氏将自动应用于夫妻以后的孩子

Posted: Thu Mar 20, 2025 9:34 am
by roseline371274
 无论如何,父母给孩子起的姓氏必须与他们其中一人的姓氏相对应:事实上,在这里也像在a ) 下的假设中一样,不允许给孩子起由父母姓氏结合而产生的双姓氏。联邦宪法法院认为这一排除是合法的。然而,理论(Dethloff)表明,这代表女性即使在结婚后也不愿意保留自己的姓氏,因为在实践中,如果只给孩子随父母姓氏,通常意味着只继承父亲的姓氏。



例如,父母不能同意让第二个孩子随母亲姓氏,而只能让第一个孩子随父亲姓氏。联邦宪法法院也认为这种自动性是合法的,尽管有人指出,兄弟姐妹之间姓氏的统一实际上并不表达制度的绝对指令,这一点从有关父母在孩子年满五岁后采用不同于孩子出生姓氏的婚姻姓氏的案件的规则中间接揭示出来: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婚姻姓氏只有在孩子同意的情况下才会扩展到孩子,因此,如果有多个孩子,可能只有其中一些孩子给予这种同意。最后,在c)的
假设中,当父母没有共同的姓氏,并且只有其中一人对未成年人负有 多米尼加共和国号码数据 父母责任时,未成年人将随该父母的姓氏。 这些关于出生时姓氏归属的一般准则,还附有其他规则,涉及在以下情况下未来更改姓氏的可能性:随后出现共同父母责任(《德国民法典》第 1617b 节);将唯一的父母责任归于与孩子姓氏不同的父母(§3 NamÄndG);上诉后撤销父子关系(《德国民法典》第 1617b II 条);由负有唯一或与另一方共同承担父母责任的父母,以及其配偶(非孩子的父母),将婚姻姓氏授予他们共同家庭中的孩子(《德国民法典》第 1618 条)。

最后,如上所述,在某些情况下,父母或孩子姓氏的父母的姓氏随后发生变化,也会延伸到孩子本人。例如,在孩子出生后,父母更改了他们共同的姓氏,或者孩子姓氏的父母结婚后,以配偶的姓氏作为自己的婚后姓氏。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德国民法典》第1617c条的一个基本倾向:事实上,在孩子年满五岁之前,未成年人对其姓氏延续的利益并不受考虑,因此姓氏将跟随父母姓氏的变化而变化;相反,在五岁生日之后,未成年人继续以其出生姓氏被识别的权益在规则中得到明确承认,该规则排除了任何自动机制,而倾向于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在十四岁之前,同意将由其法定代表人,即其父母表示,而随后必须亲自表示,但直到成年,也需要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对德国立法进行简短阐述之后,可以得出一些非常快速的印象,但为了提供信息,这些印象将仅限于出生时姓氏归属的基本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