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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的战争权中的固有自卫权和比例原则”的评论

Posted: Sun Mar 02, 2025 8:26 am
by pappu6329
我被邀请开始讨论 David Kretzmer 教授关于比例的新文章。过去 20 年,无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在之前的非政府组织工作中,我都受益于 David 的智慧,因此,我再次非常享受阅读他的作品,这并不奇怪。我特别感谢被邀请参加这次讨论,因为他的最新文章包含许多发人深省的观点,我们可能只是开始触及这些观点的表面(我建议您阅读文章本身!)。考虑到这种讨论的篇幅有限,我将只关注与文章中多次出现的两个问题相关的几点。

报复/威慑。

安理会和其他地方就宪章时代后所谓的报复行为展开了辩论,我们能从中学 厄瓜多尔 WhatsApp 号码列表 多少教训?虽然在某些情况下,相称性似乎是讨论的核心,但有时似乎法律标准被颠倒过来——首先是政治决定,是谴责还是接受该行为;如果谴责,那么它就被称为报复,因此本质上是非法的,但如果接受,那么它就被视为自卫。如果它被称为报复,那么事后更有可能被宣布为不相称。
过去许多被谴责为报复的案件都涉及针对武装团体的行动。现在转向接受对武装团体的自卫,可能为各国提供了过去可能不会接受的潜在理由。
国家似乎仍在采取报复/威慑行为,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被接受为一种防御性报复行为的正当理由,还是国家坚持将这种行为描述为自卫而不是报复,这一事实是否比这一事实更重要?与酷刑等其他领域一样,国家这样做的事实并不能支持其合法性;我们认为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行为不是酷刑本身,而是国家认为酷刑是非法的,并试图用其他名称来为其行为辩护。报复和自卫也是一样吗?
本文区分了威慑(影响动机)和预防(影响能力)。我想知道这是否与战争法更相关,而不是与战争法相关。旨在损害士气/动机的攻击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战争法争论的主题,特别是在合法军事目标的定义方面。部分原因是战争法评估通常与“对军事行动的有效贡献”和“明确”或“具体和直接”的军事优势有关。因此,影响动机通常不属于这些标准。
如果我们到了敌人正在策划下一次攻击的阶段,而这满足了诉诸自卫的权利,那么诉诸战争法测试是否需要区分威慑和预防?尽管采用不同的方法,但它们都涉及为同一“目的”采取军事行动——确保对方不会继续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