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叙事所承认的更
Posted: Sat Feb 22, 2025 10:37 am
纵观最近的学术研究,人们可能会认为“国际投资法”只是一时的热潮。一些文章指出,“投资法”就像足球比赛中的呜呜祖拉一样,一经推出就引起很大反响,惹恼了大多数旁观者,破坏了数百年来传统的完整性和纯洁性。许多人认为,投资法很快就会被抛弃,并被视为一个有趣但可怕的错误。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研究适用投资保护条约的国际仲裁决定呢?
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仲裁程序没有减弱的迹象。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自 1972 年以来管理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主要仲裁机构)登记的 419 起案件中,2012 年登记了 50 起。这比前几年的新案件数量高出约三分之一。根据一些统计,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索赔价值接近瑞士的 GDP。在所有这些新案件中,如果不参考先前的裁决和决定,就无法辩论。因此,研究仲裁决定的一个原因是成为投资者与国家诉讼中的有效辩护人。对于更具有学术头脑的人来说,研究投资者与国家决定(及其对先前决定的依赖)将使人们了解投资者与国家法庭所采用的决定规则。系统地收集投资者与国家决定是行动和谈论新兴国际法领域的必不可少的工具。
经合组织秘书长安赫尔·古里亚在全球国际投资论坛第八届会议上致开幕词。照片由 Hervé Cortinat/OECD 拍摄,CC BY 2.1,通过 Flickr 提供。
这种务实的回答是肤浅的。一些评论家警告说,仲裁庭经常做出表面上不一致的裁决。这可能导致人们认为这种不一致威胁到投资保护条约的可预测应用。这种观点几乎只关注投资者国家仲裁庭的结果。人们不会将裁决理解为争端解决程序的有机产物——当事人提出的记录和论点——而是只阅读和依赖脱离语境的案情片段,将它们视为远古圣人的格言式的空灵智慧。
事实上,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裁决之所以重要,完全出于不同的原因。例如,投资者与国家仲裁庭作出的一系列管辖权裁决完美地体现了国际法中诉诸司法的程序和原则。国际法院制定了一项平衡测试,即“在管辖权问题上无需履行举证责任”,但仲裁庭必须根据记录确定“支持管辖权的论据是否占主导地位”。这一过程将裁决的背景放在了首位——记录和当事人的意见被投资者与国家裁决的表面化所忽视。它还体现了诉诸司法的国际法原则。它弥合了以下相互竞争的考虑因素:(a) 行使管辖权是针对被告国诉诸司法的唯一手段,以及 (b) 被告国已根据同意书的条款限制其对国际管辖权的服从。全面梳理投资者与国家管辖权裁决(包括各方提出的论点)可以系统地展现实际适用的、极为复杂的国际法管辖权裁决程序。
同样,投资者-国家裁决也超越了肤浅的引用和对具体案件裁决的粉饰。它们是国际普通法的组成部分,从对共同 贷款数据 问题的不断发展的理解中发展而来,例如美国双边投资条约中某项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含义。国际法并非围绕从早期裁决中摘录的精辟引述而发展起来。在涉及相同语言解释的每个新案件中,当事人都提供了替代解释和不同的潜在解决方案(例如,在最近的一次诉讼中,阿根廷仅提出了 WTO 对上述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解释)。这些解决方案都不是最终的。相反,投资者-国家裁决提供了假设,可以通过之前未表达过的不同、对立的考虑来检验。这种解决问题的过程在任何国际法律程序中都与投资者-国家仲裁有关。
需要一种原则性的方法来应对复杂的国际法裁决迷宫。研究国际仲裁裁决可以揭示国际法的运作方式,从而提供对国际法的重要见解。
Frédéric G. Sourgens是沃什伯恩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副教授。他是牛津大学出版社在线法律资源《投资索赔》的撰稿人。
投资索赔是定期更新的材料和分析的集合,用于研究国际投资法和仲裁。投资索赔被用户描述为宝贵的资源,其中包含可完全搜索的仲裁裁决和决定、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条约、期刊文章、专著、仲裁法等,所有这些都通过牛津法律引文链接和交叉引用。
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仲裁程序没有减弱的迹象。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自 1972 年以来管理投资者与国家仲裁的主要仲裁机构)登记的 419 起案件中,2012 年登记了 50 起。这比前几年的新案件数量高出约三分之一。根据一些统计,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索赔价值接近瑞士的 GDP。在所有这些新案件中,如果不参考先前的裁决和决定,就无法辩论。因此,研究仲裁决定的一个原因是成为投资者与国家诉讼中的有效辩护人。对于更具有学术头脑的人来说,研究投资者与国家决定(及其对先前决定的依赖)将使人们了解投资者与国家法庭所采用的决定规则。系统地收集投资者与国家决定是行动和谈论新兴国际法领域的必不可少的工具。
经合组织秘书长安赫尔·古里亚在全球国际投资论坛第八届会议上致开幕词。照片由 Hervé Cortinat/OECD 拍摄,CC BY 2.1,通过 Flickr 提供。
这种务实的回答是肤浅的。一些评论家警告说,仲裁庭经常做出表面上不一致的裁决。这可能导致人们认为这种不一致威胁到投资保护条约的可预测应用。这种观点几乎只关注投资者国家仲裁庭的结果。人们不会将裁决理解为争端解决程序的有机产物——当事人提出的记录和论点——而是只阅读和依赖脱离语境的案情片段,将它们视为远古圣人的格言式的空灵智慧。
事实上,投资者与国家仲裁裁决之所以重要,完全出于不同的原因。例如,投资者与国家仲裁庭作出的一系列管辖权裁决完美地体现了国际法中诉诸司法的程序和原则。国际法院制定了一项平衡测试,即“在管辖权问题上无需履行举证责任”,但仲裁庭必须根据记录确定“支持管辖权的论据是否占主导地位”。这一过程将裁决的背景放在了首位——记录和当事人的意见被投资者与国家裁决的表面化所忽视。它还体现了诉诸司法的国际法原则。它弥合了以下相互竞争的考虑因素:(a) 行使管辖权是针对被告国诉诸司法的唯一手段,以及 (b) 被告国已根据同意书的条款限制其对国际管辖权的服从。全面梳理投资者与国家管辖权裁决(包括各方提出的论点)可以系统地展现实际适用的、极为复杂的国际法管辖权裁决程序。
同样,投资者-国家裁决也超越了肤浅的引用和对具体案件裁决的粉饰。它们是国际普通法的组成部分,从对共同 贷款数据 问题的不断发展的理解中发展而来,例如美国双边投资条约中某项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含义。国际法并非围绕从早期裁决中摘录的精辟引述而发展起来。在涉及相同语言解释的每个新案件中,当事人都提供了替代解释和不同的潜在解决方案(例如,在最近的一次诉讼中,阿根廷仅提出了 WTO 对上述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解释)。这些解决方案都不是最终的。相反,投资者-国家裁决提供了假设,可以通过之前未表达过的不同、对立的考虑来检验。这种解决问题的过程在任何国际法律程序中都与投资者-国家仲裁有关。
需要一种原则性的方法来应对复杂的国际法裁决迷宫。研究国际仲裁裁决可以揭示国际法的运作方式,从而提供对国际法的重要见解。
Frédéric G. Sourgens是沃什伯恩大学法学院的法学副教授。他是牛津大学出版社在线法律资源《投资索赔》的撰稿人。
投资索赔是定期更新的材料和分析的集合,用于研究国际投资法和仲裁。投资索赔被用户描述为宝贵的资源,其中包含可完全搜索的仲裁裁决和决定、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条约、期刊文章、专著、仲裁法等,所有这些都通过牛津法律引文链接和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