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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流离失所是战争罪第

Posted: Sat Feb 22, 2025 5:06 am
by pappu6329
犯罪要件重复了第条的措辞,因此,该术语的合法解释由法院裁定。波波维奇案审判判决(第 900 段)指出:“重要的是,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为那些来到社区‘居住’的人提供保护——无论是长期还是暂时……[不是]强加‘居住’的要求。”人们的家园和学校被毁,凸显了这一要求很容易得到满足。

本节与 Elvina 的帖子类似,分析了可能因强迫阿勒颇东部平民流离失所而受到起诉的因素。总之,如果满足背景因素,则可以提出强有力的证据,即合法居住在该领土的平民成员被强制迁移,且没有国际法允许的理由。



现在,我将解决 Elvina 的帖子中提出的一个问题,即需要有“驱逐令”才能满足第 8(2)(e)(viii) 条的规定。

埃尔维娜的论点是“为了构成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更确切地说,构成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中的战争罪,流离失所不能只是被强迫的,而必须是‘命令的’。”尽管有人提到了支持“基于国际人道法的目的和宗旨进行更广泛解释”的令人信服的论点,但我希望扩展和发展其中一些论点,我认为有三点可以说明为什么没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严格的解释。

首先,尽管《罗马规约》措辞严格,但恩塔甘达案的预审分庭(第 64 段)实际上已经得出结论:“行为人强迫平民离开某一地区的行为不仅限于命令,如相关犯罪要件第 1 项所指……如果是这样,武装冲突期间平民流离失所的实际情况将受到过度限制。”恩塔甘达案预审分庭将如何解释这一规定,甚至如何展开其推理,还有待观察。

第二个论点是,鉴于国际性武装冲突 (IAC) 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间的 巴林 WhatsApp 号码 武装冲突法是协调一致的,第 8(2)(vii) 条规定的类似犯罪没有提及命令要求,而第 8(2)(e)(viii) 条却提到了,这仍然令人震惊。然而,我们绝不能忽视起草者的意图,而是可以评估《规约》的更广泛背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2) 条)。在引用第 8(2)(vii) 条时,可以提出一个论点,即命令一词不应被视为犯罪的硬性要素,因为起草者在第 8(2)(vii) 条方面的明确意图是不包括命令要求。这种“有效解释”的形式自然会受到批评,批评者提出了一种更为严格的解释方法,但这同样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裁定,对一项原则的狭义解释是“荒谬的”,违背了“基本的人道主义考虑和常识”(《鲁班加确认指控》第 284 段)。

第三,可以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b) 条,该条允许对条约进行解释,“结合上下文……[和]随后在适用条约过程中确立缔约方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致意见的任何实践”。对军事手册的研究表明,即使国家已将第 8(2)(e)(viii) 条直接纳入其刑事立法(见加拿大,2000 年《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法》, 第 26 页),其军事手册随后也禁止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不经命令而强制迁移(加拿大 2001 年《武装冲突法手册》 第 1724 条)。从布隆迪和南非到西班牙和荷兰的其他军事手册只强调强制性质,而不是直接命令。哥伦比亚等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也惩罚“在武装冲突期间,无军事理由而驱逐、赶出或强迫平民从其领土迁移或流离失所的任何人”。鉴于各国已将这一禁令解释为不需要特定命令,因此,我认为,狭义的解释与反映该术语真正习惯理解的解释相反。 菲律宾政府与菲律宾民族民主阵线签署的一项协议也强调,“无论是否有命令,都应禁止导致或允许强行撤离或强行重新集中平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