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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留

Posted: Thu Feb 20, 2025 10:48 am
by pappu6329
鉴于此,目前尚不清楚欧洲人权法院在Hassan v UK案中的推理是否可以扩展到无限期被拘留为战俘的人员,在该案中,欧洲人权法院降低了《欧洲人权公约》第 5(4) 条的要求,为各国在国际武装冲突期间适用于平民拘留的审查机制留出空间。事实上,法院明确了继续审查机制的重要性,以确保遵守《欧洲人权公约》第 5(4) 条,它并没有简单地降低第 5(4) 条的要求以允许《全球契约》的明文规定在这方面允许的内容,而是采取了中间立场(一个重要的结果是,法院没有接受英国的管辖权论点,即《欧洲人权公约》根本不适用于这种情况——因此,在幕后继续适用第 5(4) 条在某种程度上使国际人道法通常不是特别人道主义的规则人性化)。因此,法院可能不愿意接受对质疑战俘身份的人完全没有审查程序(其结果是长期拘留)。事实上,越来越多的人使用《日内瓦第三条约》第 5 条法庭(专为那些声称自己是战俘而原本会被拒绝的人而设计)来填补国际人道法中对质疑战俘身份的人的这一空白(请参阅 Nicholas Mercer关于英国在伊拉克的实践的章节)。



虽然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拘禁的规则可能比较模糊,但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的规则几乎不存在,条约法也没有为这些情况制定此类规则。当然,最近这一领域的许多争论都发生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与其他领域一样,近年来某些国家似乎认为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在这里已经趋同。事实上,军事理论在制定精确规则时很少区分这两类冲突。此外,在2012 年《关于处理国际军事行动中被拘留者的哥本哈根原则》(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等)中,许多原则都与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原则相似(详情请参阅此处)。最后,在特定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如斯里兰卡和尼泊尔的冲突)中,国家实践表明,对拘禁制度的依赖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国际人道法在国际武装冲突中适用的制度。这一切可能表明,与许多其他领域一样,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已经趋于一致。

但实际上,上述实践并不支持法律已在此趋同的说法;事实上,这一领域的趋同是参与域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家最近提出的主张。在军事理论和《哥本哈根原则》的案例中,没有法律意见 支持习惯要求将国际人道法下的拘留程序规则扩展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论点。事实上,《哥本哈根原则评注》对此有明确说明,它说:“由于《哥本哈根进程原则和准则》不是作为习惯国际法的重述而编写的,仅仅将一项实践纳入《哥本哈根进程原则和准则》不应被视为各国认为该实践是出于法律义务感而要求的证据”(第 16.2 段)。同样,在国家实践中,在特定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采用拘留制度时,这些制度是根据国内法制定的,没有迹象表明国际人道法或习惯国际法要求采用这些制度。事实上,许多处于这种情况的国家已经明确减损了其与自由权有关的人权条约义务,表明它们认为,这些义务除了减损外,还规范了这种情况下的拘留。本文第 87-9 页更详细地讨论了这些观点。

因此,不能说习惯已经消除了这一领域中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的区别。在这方面,拘禁的程序性规定是少数几个不受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法普遍趋同影响的领域之一。然而,这并不是说习惯在这里保持沉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习惯法研究指出,国际人道法禁止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任意剥夺自由(详情见第 90-8 页)。重要的是,这样的规则不仅对国家有约束力,而且对参与非国际武装冲突的非国家武装团体也有约束力。在解释这一标准时,可以合理地认为,可以借鉴《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42 条和第 78 条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标准。然而,这种类比不会影响国际人权法的适用性,国际人权法仍然与这一基本习惯规范一起适用,正如英国法院在最近的Serdar Mohammed诉讼案中所确认的那样(参见一审和上诉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