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对潜在客户开发有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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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e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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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对潜在客户开发有何新规定?

Post by chameli »

该文本的一个方面是实现该地区人民权利的现代化。事实上,电话号码清单
人们的权利必须适应新的技术工具。从现在起,删除权将伴随全面的“被遗忘权”而来。但法规规定,这项权利不是无限的,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不相关数据、过时数据等)。

此外,访问数据的权利将通过可移植性的可能性得到补充。事实上,相关人员可以要求获得其信息的副本,以便将其传输给不同的数据控制者。

最后,该法规规定,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将问题集体提交给监管机构。

这些只是例子;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包含许多其他规定。但正如之前所说,没有什么是真正令人惊讶的。该文本仅改善了大部分现有权利。该法规的主要目标是维持有效的数据保护。到目前为止,当发现安全漏洞时,责任人必须立即通知 CNIL。 《数据保护法》第 34 条之二规定了通知安全漏洞的义务。但它只涉及有限数量的参与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电信运营商)。

欧洲法规现在将这一义务扩展至所有数据控制者,无一例外。尽管整个文本似乎只是改进了现有机制,但存在两个重大变革。

事实上,该法规旨在将这些规定应用于所有处理个人数据的行为者,无论他们是否是欧洲人,无论他们是否在欧洲领土上。

此外,新文本规定完全放弃向国家当局事先申报的手续,转而采用“责任”原则。这两项增援将成为更详细发展的主题。

总之,这项新标准的形式与其内容同样重要。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欧洲已有许多指令管辖有关个人数据的法律。这些指令为成员国设定了要实现的共同目标。他们可以使用任何他们想要的手段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今天的观察是:欧洲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完全不同。相反,法规是直接融入国家内部秩序的标准(因此无需转置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应尽可能有效地统一各成员国关于这一主题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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